宝鸡市财税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为了正确履行财政监督工作职责,规范财政监督机构的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一、制定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本处各科根据上级财政监督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同级财政部门的中心工作,与市财政局有关职能科室协商,提出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综合科归纳和整理,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呈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正式下达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下达检查通知书:本处各科根据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检查项目,提出检查组人员名单和实施监督检查的方案,经处领导同意,呈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审查签发后,依照《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于实施检查前三日(举报案件查处例外)下达检查通知,取得《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
三、实施监督检查。根据《财政检查通知书》内容的要求,检查组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讼诉法律文书等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并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的要求,制作工作底稿。检查组如发现重大问题,可通知审理人员提前介入。
四、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归纳整理,经检查组全体人员讨论研究后,对被查单位提出检查事项未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结论或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及工作建议,依照《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制作《财政检查报告书》,连同《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取得《财政检查报告书送达回证》。
五、提出处理意见: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财政检查报告书》并《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意见书》提交组织检查的业务科。各科应依照检查组建议及有关财政法规和财政监督执法权限,研究提出财政行政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意见或者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六、审理:由处综合科负责。业务科按《财政检查送审目录》将处理意见连同有关资料送交处综合科审理,处综合科依照《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进行,拟办《审理意见书》,拟财政行政处罚法人单位在二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个人在一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后送交处长审查;拟财政行政处罚法人单位在二万元以上、个人在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及拟申请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案件,审理后呈处审理组(由处长、副处长、各科科长、审理人组成)会议(检查组长列席)研究决定。因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而未通过审理的,经处主管领导批准,退回业务科补充调查和完善,必要时经处主要领导批准审理人员也可直接复查核实。
由处综合科组成检查组负责检查的项目,其审理工作由综合科内非检查组成员承担或处主管领导指定审理。
七、告知:处综合科审理通过,由业务科室拟办《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处长审查后,呈财政局主管局长审签后印发,业务科应及时将《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八、陈述、听证:凡被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前来陈述的,由业务科负责接待并做好陈述记录;要求举行听证的,综合科依据《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及时组织、安排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市财政局法规科主持,市财政局和本处有关业务科室参与,综合科派员做好听证记录。
需要市财政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由局主管领导提议,召集有关领导、科室参加,本处作好记录。
九、移送:需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承办业务科草拟案件移送书面报告,经处长初步审查后,呈局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按照行政、司法管理权限分别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取得移送回证,并负责收集、反馈处理结果。
十、处理、处罚决定的制作、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过陈述、听证等程序,由组织检查的业务科依据告知书,草拟《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处罚项目、罚款数额变更的,还须同时呈送《财政行政处罚告知变更意见书》、陈述笔录、听证报告),经处长签字,并送市财政局法规科审查编号后,呈市财政局主管领导签发,承办业务科负责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被查单位,取得送达回证。
十一、执行:由承办业务科全面负责《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逾期未执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月内屡次书面催促无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经处长审查,呈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综合科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案卷归档: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完毕,业务科应及时将所有案卷资料移交处综合科整理归纳。处综合科亦应将被查单位寄回的《财政监督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反馈意见表》与上述资料一并归档。
十三、本规程用语含义:
财政法规是指国家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业务科是指本处承担调查、处理、执行等检查责任的科室。
十四、财政检查机关内部各专项检查法规、规章的冲突适用,从其本项检查的专项法规、规章规定。
十五、本《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财政局2002年3月1日宝市财办监(2002)5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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